在南方某科技园区,32岁的程序员周峰与大学好友张华合伙创业,成立了一家小型软件公司,专注于企业管理系统开发。2023年初,他们接到一笔50万元的订单,需开发一套定制化ERP系统。周峰负责技术,张华负责商务洽谈,双方约定利润五五分成。然而,这份未明确书面的口头协议,却因一笔合同债权的归属问题,将昔日挚友推上了法庭,创业梦想也随之破碎。
故事的开端:合作与订单
订单来自一家本地物流企业“顺通公司”。张华通过校友关系拿下合同,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,约定总价50万元,分三期支付:签约付20万元,初版交付付20万元,验收后付10万元。周峰加班加点 coding,张华则频繁与客户对接需求。项目进展顺利,初版交付后,顺通按约支付了40万元,剩余10万元尾款定于验收后结清。
然而,验收前,顺通突然提出增加多项功能,超出原合同范围。张华未经周峰同意,私下承诺免费开发,以“维护客户关系”。周峰虽不情愿,但为保项目只能硬着头皮加班。验收后,顺通却以“资金紧张”为由,拖延尾款10万元。张华安慰周峰,说自己会催款,让公司先垫资运营。
裂痕初现:债权的归属
几个月过去,尾款仍未到账,公司因资金短缺连服务器费用都付不起。周峰多次催促张华追款,却发现他早已私下与顺通达成协议:将10万元尾款抵扣为张华个人承接的另一单咨询业务。周峰愤怒地质问,张华却振振有词:“这钱是我拉来的客户,我先用有什么不对?你技术干得好,分你一半利润不就行了?”
周峰无法接受。他认为10万元是公司合同债权,理应归公司所有,张华擅自挪用属于违约。协商无果后,周峰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合同债权纠纷为由,要求确认10万元债权归公司,并由张华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。他提交了开发合同、转账记录及与张华的微信对话,证明尾款系项目款而非个人所得。
法庭交锋:合伙关系的界定
庭审中,张华辩称,他与周峰只是“松散合作”,无书面合伙协议,10万元尾款归属应由他决定。他还提交了顺通的书面确认,称尾款已抵扣为咨询费,债权已“清偿”。周峰的律师则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967条,强调合伙关系不以书面为限,双方共同经营、分担盈亏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合伙,合同债权属合伙财产,张华无权私自处置。
案件焦点集中在合伙关系与债权归属。法院调取了公司账户流水,发现此前40万元均存入公司账户,支出也由两人共同审批,足见合伙经营的事实。微信记录显示,张华曾多次提及“公司赚了再分”,默认尾款归公司。法官认定,张华擅自抵扣债权损害了合伙利益,构成违约。
2024年3月,法院判决确认10万元债权属公司,张华需返还等额款项并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,总计15万元。然而,执行阶段,张华账户几近清空,仅追回2万元,公司早已因资金断裂停摆。
结局与代价
这场官司让周峰身心俱疲。他不仅没拿回债权,还背上了公司债务,张华则远走他乡,两人从此形同陌路。“创业前,我们说好同甘共苦,没想到一张合同毁了一切。”周峰感慨。而顺通公司则以“债务已清”为由,置身事外。
这起合同债权纠纷揭示了合伙创业的脆弱性。口头协议看似灵活,却在利益冲突时不堪一击。法律虽为周峰讨回公道,但执行的困境让胜利徒有虚名。在创业路上,合同不仅是合作的起点,更是信任的试金石。周峰的故事提醒每一个合伙人:未雨绸缪的书面约定,或许能挡住意想不到的风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