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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债权

从货物丢失到赔偿无果:一场仓储合同纠纷中的商家困局

  在华南某港口城市,40岁的服装批发商陈丽经营着一家小型贸易公司,主营出口女装。2023年夏,她与一家名为“泰安仓储”的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,将价值80万元的5000件成衣存入对方仓库,准备赶上年底的海外订单旺季。泰安承诺“安全保管、随存随取”,陈丽满心以为万事俱备,却未曾料到,一场突如其来的失窃事件,不仅让货物化为乌有,还将她拖入了一场仓储合同纠纷的泥沼。

  故事的开端:签约与入库

  陈丽是在行业展会上认识泰安仓储的业务员老王的。老王拿出公司宣传册,展示现代化仓库和24小时监控,信誓旦旦保证货物安全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,仓储费每月2万元,泰安负责货物的保管,若因其过失导致损失,需全额赔偿。陈丽仔细检查条款后签字,将货物运入仓库,并收到一份入库单,注明“5000件女装,价值80万元”。

  最初几个月,一切顺利。陈丽随时查看库存,泰安也按时开具发票。然而,2023年11月,她接到老王电话,语气慌张地说:“仓库被盗了,你的货丢了部分,具体情况还在查。”陈丽赶到现场,看到仓库大门锁被撬,监控摄像头竟是坏的,5000件衣服只剩不到1000件,损失近60万元。她当即要求泰安赔偿,负责人却推说“正在调查,可能是不明身份的外部人员所为”,迟迟不给说法。

  纠纷激化:责任的推诿

  陈丽无法接受。她联系海外客户延期发货,自己垫资20万元补货,同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仓储合同纠纷为由,要求泰安赔偿损失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她提交了合同、入库单、货物清单及现场照片,证明泰安未尽保管义务。律师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896条,强调仓储方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责任,因过失致损应赔偿。

  泰安则辩称,失窃属“不可抗力”,仓库曾多次报警但警方未破案,责任不在公司。他们提交了一份警方立案通知书,试图免责。陈丽的律师反驳,监控损坏、大门防护不足均属泰安管理失职,失窃并非不可预见,合同中的赔偿条款应适用。庭审中,陈丽还出示了与老王的通话录音,对方承认“监控坏了几个月没修”,直接暴露了泰安的疏忽。

  法庭较量:过失的认定

  案件焦点集中在泰安是否尽到保管义务。法院调取了仓库的监控记录,发现摄像头损坏已超半年,且泰安未定期巡检,违反合同约定的“安全保管”承诺。警方报告虽确认盗窃,但也指出仓库安保措施形同虚设。法官依据《民法典》第897条,认定泰安因过失导致货物损失,失窃虽有外部因素,但非不可抗力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2024年5月,法院判决泰安赔偿陈丽货物损失6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,总计65万元。然而,执行阶段,泰安账户仅剩数万元,公司负责人称资金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,申请破产清算。陈丽'a陈丽仅追回8万元,余款至今无着。

  结局与代价

  这场官司耗去了陈丽半年时间和近10万元诉讼费。她补货的20万元债务压身,生意一蹶不振,只能靠借贷维持。“我以为仓库是保险箱,没想到成了无底洞。”她说。而泰安的负责人早已销声匿迹,留下空壳公司应付诉讼。

  这起仓储合同纠纷暴露了仓储行业的管理漏洞。合同虽明确责任,但执行力却依赖对方的诚信。法律为陈丽讨回公道,却无法填补现实的亏空。在货物背后,仓储方的懈怠可能是商家的灭顶之灾。陈丽的故事提醒每一个签约者:仓库的光鲜外表下,安全措施才是真正的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