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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债权

他为何在风雨中退租?——一场“履行不力”的合同终止纪实与法律启示

  张扬是一家初创科技公司CEO,在市中心租下一套120平米的写字楼作为办公室,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。合同中明确载明租金、支付方式、双方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条件。可谁能料到,租赁刚满半年,张扬的公司陷入资金链紧张,业务难以为继,他毅然做出了一个意外的抉择——提前解除合同。

  一、故事开端:冰释前嫌的谈判与初始履行

  合同签订后,租金一直按照约定按月支付,张扬与房东李先生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。某日,因项目推进不顺,公司资金出现严重短缺,张扬面临着无法为后续办公支付租金的困境。他忽然想起合同中关于“可因承租人持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而视为违约,房东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除押金”的条款。

  在这三个月的预警期中,张扬主动联系李先生,希望通过友好协商取得“解除合同”许可。但李先生婉拒,坚持执行合同条款,他认为自己也有继续出租的合法收益预期。双方因此陷入僵局。

  二、法律解析: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

  在合同法定语境中,“合同解除”是双方或单方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,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合同终止,而且合同自始无效;而“合同终止”则是合同履行完毕或合法终止,到此合同继续存在但不再具有履行义务。此次案例中,张扬主张的是合同解除(依据违约原则),而李先生则认为应适用合同终止条款,留押金继续执行。

  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:依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,因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,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。

  合同终止的条件:若合同履行完毕,或者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,则合同终止。

  三、矛盾激化:押金成焦点

  随着局势升级,双方争执紧张。张扬认为自己属于“无法支付而构成违约”,一方面不愿继续支付租金,另一方面押金应全部退还;李先生则认为押金只能抵扣欠款,剩余才能退还。双方遂进入律师函与协商的拉锯。

  四、走向解套:提出合同提前终止方案

  在律师的调解下,张扬提出以“合同履约可能中断”为由申请提前终止,并承担违约金和剩余租金的一部分。同时愿意放弃部分押金抵债,以换取李先生不再追究后续金额。此举虽为张扬“用利诱换稳定”,但更符合双方权益平衡。

  李先生经过权衡,接受了这一妥协方案。合同条款中解除被认定为“因双方友好协商所形成的终止行为”,事实上是“变更后的合同终止”。

  五、判例启示:实务中的合同解除策略

  从本案可借鉴以下几点关键做法:

  及时沟通:违约方(张扬)在无法履行前,提前与对方沟通,争取协商空间。

  法律依据清晰:依据《合同法》明确指出违约与解除关系,使主张具有依据。

  谈判策略灵活:提出合理补偿(如部分违约金、放弃押金),使对方能够接受合同变更或终止。

  保全自身利益:尽量争取押金返还,降低损失。

  六、法律严谨性与故事思考

  对于法律人而言,不只是要懂条款,更要善于运用、组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定规则。这里,“合同解除”与“合同终止”虽只一字之差,但背后功用和法律后果有显著区别:

  合同解除:溯及既往,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。

  合同终止:自今暂时停止履行,对过往已完成义务的影响较小。

  若采用错误路径,仅凭“合同终止”主张放弃押金、违约责任不显明,可能导致纠纷后劲十足。

  七、实务建议

  **审慎起草:**在合同中加入具体清晰的违约、解约、终止条款,使将来纠纷有章可循。

  **风险评估:**在签订合同前,对自身履约能力进行深入评估,避免违约。

  **谈判策略:**违约后主动寻求和解方案,并明确补偿方式与时间,化解僵局。

  **法律介入:**若协商失败,及时通过律师函、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。

  **结语:**张扬虽因资金困难难以继续履约,但其主动协商的姿态、法律条款的精确引用与务实补偿方案,避免了合同纠纷激化,平衡了各方利益。这既是法律理性下的智慧运用,也折射出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定义差异。对企业和从业者而言,这样的“理性退出”,或许比硬性抗辩更值得借鉴。